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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新法:強姦就是強姦,無論施暴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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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Nikey Li [ 週二 6月 12, 2018 6:14 am ]
文章主題 :  瑞典新法:強姦就是強姦,無論施暴與否


沒有對方的同意,但也沒有施暴,這樣的性行為是不是強姦?瑞典議會本周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以上行為即為強姦。包括國際大赦在內的活動組織對這一立法表示歡迎。

【德國之聲中文網】
新法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它是對現行法律的修改,舊法強調出示動用暴力的證據,或者受害者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如酒醉狀態。只有這些證據完整,才能判決強姦行為成立。

新法的文本則寫道,性行為參與者必須用語言或者明確的肢體語言表示同意性行為。瑞典議會表決時,257票贊同,38票反對。

雖然此前瑞典立法委員會在審閱了新法草案後表示現行舊法已經足夠,斯德哥爾摩政府還是將新法草案送交議會進行表決。


沉默決非「同意」
新法沒有將「表達同意」作為性行為的條件,但強調「被動」並非等於同意性行為。法律文本這樣寫道,如果一人主動想同另一人有性行為,而後者表現被動或者釋放模糊信號,主動者的他或她必須首先弄清對方是否願意。

瑞典政府說,性侵事件在瑞典不斷增加,尤其年輕女性面臨的危險最大。新法還引入「過失強姦」和「過失性侵」兩個觸犯法律的概念,它們都可判至最高4年的監禁。此外,新法還增加了「過失責任」條款,適用範圍為特別嚴重的性犯罪。


女權運動的勝利
瑞典反對黨溫和党司法事務發言人托伯(Tomas Tobe)告知,他的黨投了該法的贊同票,雖然開始時還存有疑慮。他們曾擔心新法草案太多地聚焦受害者,比如,受害者是否明確地進行了溝通並表明願意發生性行為。

他對瑞典廣播電臺表示,但不管怎樣,新法推動人們面對女性時行為將有所改變。

大赦國際婦女權益研究員布魯斯(Anna Blus)認為,修改法律後,瑞典成為歐洲範圍內承認「非經同意的性行為屬於強姦」的第10個國家。她說大部分歐洲國家仍將強姦定義成「身體施暴、威脅或者強迫」,這一過時的定義縱容了傷害性行為有增無減。

布魯斯表示,雖然前面的道路還很漫長,但我們充滿信心,今天瑞典議會做出的決定將在歐洲各國推動相關立法以及改變人們的行為。

在#MeToo運動深入展開的背景下,人們呼籲,各國應加強關於強姦的現有法律,並重新審視性行為過程中「同意」這一概念。


「不就是不」!德國議會2016.7.7通過性犯罪新法
德國舊版性暴力刑法規定,只有婦女奮力反抗強姦者,強姦才是犯法行為。而今天議院通過的新法卻規定,不顧對方「明確的意願」而產生的性行為,已構成犯法,最高可判5年監禁。


文:網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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